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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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金平县红河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云南金平县红河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478810.75元及利息(利息以23478810.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3515.79元,由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134.84元,由云南金平县红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62380.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897.28元,由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1934.9元,由云南金平县红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7962.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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