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案件事实

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在案证据,本院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确认如下:

一、借款合同名称:编号为平银厦门个担贷字第BCXXX_1号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

二、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月20日。

三、借款人:凌**。

四、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

五、借款本金:500000元。

六、借款期限:36个月。

七、还款方式:按月等额还款。

八、借款利率:初始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或个人贷款出账凭证记载为准,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78.9474%,即贷款年利率为18%,固定利率。

九、罚息、复利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十、解除合同或提前收贷的约定: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贷款人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十一、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贷款人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借款人、担保人负担。

十二、抵押合同名称:编号为平银厦门个担贷字第BCXXX_1号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

十三、抵押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月20日。

十四、抵押物权属:凌**。

十五、抵押物名称:牌号为闽D8××××,发动机号为2XXX8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

十六、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抵押物所产生的费用。

十七、办理抵押登记时间:2019年1月22日。

十八、放款日期:2019年1月22日。

十九、实际到期日期:2022年1月22日。

二十、逾期还款日期:2020年11月22日。

二十一、欠款最新截止时间:2021年3月14日。

二十二、欠款本金:241194.89元。

二十三、最新欠款利息、罚息、复利:18009.22元。

二十四、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2600元。

判决结果

凌**抗辩贷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均非其本人所签署,但是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凌**确认收到案涉贷款且已经偿还大部分,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借款本金241194.8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3月14日利息、罚息、复利为18009.22元,之后的罚息及复利之和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2600元;

二、若凌**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有权以凌**提供的闽D8××××号(发动机号为2XXX8)抵押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2元,减半收取计2616元,由凌**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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