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先启步(厦门)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贝仓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贝贝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先启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贝仓公司退还保证金1万元,贝贝公司对贝仓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先启步公司与贝仓公司于2020年1月建立业务往来,先启步公司入驻贝仓公司的贝仓电商平台(网址https://XXX.com/account/XXX.html),店铺账号为185××××5371,依照贝仓公司的要求于2020年1月19日支付了保证金1万元。依照平台公布的说明,商家退出平台终止合作,平台应于30天内退还保证金。2021年6月初,先启步公司退店并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贝仓公司于当月就通过了先启步公司的退出审核,并确认了应退还金额为一万元。但贝仓公司至今仍未退还保证金。因为贝仓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违反诚信原则,且贝仓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贝贝公司作为贝仓公司的股东,应对贝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先启步公司诉至本院。

贝仓公司未作答辩。

贝贝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1.贝贝公司并未与先启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未建立任何合作关系,其并非案涉纠纷当事人。2.贝贝公司与贝仓公司均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双方在经营场所、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为独立经营的实体;案涉业务中,贝贝公司未有任何参与行为;贝贝公司与贝仓公司均开设有独立的法人账户,各自财产独立;贝仓公司均依法进行年度审计,并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完整审计报告,贝仓公司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报表亦符合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足以证明贝贝公司与贝仓公司各自财产独立,故贝贝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应驳回先启步公司对贝贝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先启步公司入驻贝仓公司的贝仓电商平台,并于2020年1月19日向贝仓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万元。依照平台公布的收费标准,商家退出平台终止合作,需向平台提出保证金退还申请,平台审核通过后会在30天内退还保证金。2021年6月初,先启步公司从上述平台退出并申请退还保证金,贝仓公司审核通过了先启步公司的申请,并承诺30个工作日内向先启步公司退款1万元。但贝仓公司一直未退款,故先启步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贝仓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贝贝公司。

以上事实,有先启步公司提交的平台信息、银行回单、商家退出记录、工商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贝贝公司提供开户许可证、贝仓公司审计报告(2019年度、2020年度)以证明贝贝公司与贝仓公司财产独立,先启步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审计报告没有相应的原始记账凭证或银行明细予以佐证;贝贝公司没有提供员工名册和社保记录,无法证明贝贝公司、贝仓公司各自独立经营。

本院认为,先启步公司与贝仓公司就退还保证金事宜达成合意,贝仓公司承诺在30个工作日内退款,其理应依约履行,故先启步公司要求贝仓公司退还保证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贝仓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贝贝公司不能证明贝仓公司财产独立于贝贝公司财产,应当对贝仓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贝贝公司虽提供了贝仓公司的审计报告,但报告系贝仓公司单方委托审计而作出,且报告内容仅反映了贝仓公司2019、2020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能证明贝仓公司财产独立于贝贝公司财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贝仓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先启步(厦门)贸易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万元;

二、杭州贝贝集团有限公司对杭州贝仓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贝仓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贝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录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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