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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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600元,并以借款本金225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借款本金225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2055元,由被告***、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受理费2957元,由原告***负担529元,由被告***、玉溪市银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