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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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2000元; 二、由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偿还截止至2021年6月21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10907.9元; 三、由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偿还逾期利息、复利(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97500‰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四、由朱*、秦**、耿*、焦**、耿**就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计1179元,由韩**、朱*、秦**、耿*、焦**、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