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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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赔偿金15836.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赔偿金15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0.00元,减半收取计为1920.00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担151.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1637.00元,由原告***负担1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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