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683887.41元;

二、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4月15日的利息为7459.06元,嗣后利息以691336.9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39%计算);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有权对被告郭**名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X的房屋(房产证号:济南X)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至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4元,减半收取计5357元,由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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