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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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宗信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东方欲晓商贸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 烟台益商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烟台市宗信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884993.92元,利息、罚息、复利651318.33元(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同时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给原告,并由被告烟台益商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东方欲晓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烟台市宗信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并由被告烟台益商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东方欲晓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刘**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3091元,由被告烟台市宗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被告烟台市宗信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43091元,并由被告烟台益商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东方欲晓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刘**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需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