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醉枫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合肥醉枫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办理完成将原告深圳市宝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醉枫商贸有限公司3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涉及的相关公证、审计、税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4月11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及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及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及违约金(以2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六、被告***对被告***在本判决书第二项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深圳市宝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七、原告深圳市宝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醉枫商贸有限公司3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后,被告***就其持有的合肥醉枫商贸有限公司35%的股权应配合原告深圳市宝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原告有权就该质押的股权在6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9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醉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前述费用原告深圳市宝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945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反诉案件受理费9825元,由被告***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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