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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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民币122000元,扣减垫付的10000元及保险基金会已垫付的40000元,实际支付72000元”; 二、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由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人民币145587.05元,扣减垫付的80000元,实际支付65587.05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承担700元,***承担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承担1400元,***承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