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合众为地产营销(延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联合众为地产营销(延边)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36726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1月24日起,按照本金336726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以171436为上限); 二、被告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联合众为地产营销(延边)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宣传及资料制作费8万元; 三、被告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联合众为地产营销(延边)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2603元; 四、驳回原告联合众为地产营销(延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71.5元,由被告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76元,由原告联合众为地产营销(延边)有限公司负担10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