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乌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龙前运新能源有限公司 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泽县祥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深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乌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龙前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70元,由申请人深泽县祥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