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城乌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龙前运新能源有限公司
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泽县祥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乌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龙前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70元,由申请人深泽县祥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1-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