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祖**在继承张杰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借款本金70万元;

二、被告张**、祖**在继承张杰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利息(以7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履行;

四、如被告张**、祖**、***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周**有权与被告***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29号城市绿苑西区1幢公寓楼及地下人防车库1101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的价款按抵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

五、被告***承担保证或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在被告张**、祖**继承张杰遗产范围内向被告张**、祖**追偿。

如果被告张**、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0元,减半收取6,240元,由被告张**、祖**、***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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