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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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贺**、刘**、***自愿解除2016年11月13日签订的《钢结构农贸市场承包合同》; 二、贺**、刘**自愿放弃要求***向其支付溪江农贸市场钢结构工程款的所有诉讼请求,焦**自愿放弃要求贺**、刘**向其支付溪江农贸市场钢结构工程款的所有诉讼请求; 三、***自愿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焦**溪江农贸市场钢结构工程款10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焦**工程款40000元,于2022年6月1日前支付焦**工程款50000元; 四、除上述第二、三项权利义务之外,贺**、刘**、***、焦**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另两方因本案主张其他权利义务; 五、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贺**、刘**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