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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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金焱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禾丰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调解书 原告宁波金焱电子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位偿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禾丰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金焱电子有限公司代偿款15000000元,款分八期支付,于2021年3月2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至2028年每年3月20日前支付2000000元(款汇至宁波金焱电子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朗霞支付,账号:×××91),如被告宁波禾丰食品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宁波金焱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款余额(15000000元减去已支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今后无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被告宁波禾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