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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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河池市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9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原审被告卓**支付被上诉人韦**材料费7万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4.92元,由韦**负担229.92元,由卓**负担1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92元(上诉人彭**已预交),由卓**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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