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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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安耐梯具制造有限公司 吴江市永亨铝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瑞安市安耐梯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给付的货款353706.94元及执行费3325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4元,由原告***负担184元,被告瑞安市安耐梯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62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剩余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