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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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宁河县隆盛散热器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726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天津市宁河县隆盛散热器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焦**楼下502室损失的70%即23587.9元; 三、被上诉人天津市宁河县隆盛散热器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焦**602室损失的70%即17755.5元; 四、驳回上诉人焦**其他上诉请求及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3元,由焦**负担400元,由天津市宁河县隆盛散热器制品厂负担4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焦**负担722元,由天津市宁河县隆盛散热器制品厂负担1004元;鉴定费5000元,由天津市宁河县隆盛散热器制品厂负担3500元,由焦**负担1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