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国大传媒有限公司
江西将军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国大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终止原、被告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步梯护栏广告代理发布广告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广告发布费67,500元和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广告发布费70,875元整,共计广告发布费138,375元;3.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759元;4.依法判决被告所向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0,000元不予退还;5.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在萍乡市安源区签订了《步梯护栏广告代理发布广告合同》,依据合同有关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9月1日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计人民币67,500元整。被告应在2020年3月1日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计人民币70,875元整。但截止目前为止,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除向原告支付67,500元广告发布费和20,000元保证金外,剩余138,375元广告发布费至今未付。被告行为已严重违约。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将军传媒公司辩称,双方于2018年签订合同,期限三年,其分包高安站的业务。2020年5月份左右,原告经营不善导致原告自身没有经营权,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将被告广告全部下刊,导致被告无法收取客户广告费并对客户进行赔偿,导致被告公司亏损。

对于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复印件、步梯护栏广告代理发布合同、银行汇款电子回单等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催款函、EMS、顺丰寄件凭证,被告提出不清楚,没有收到。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催款函,与待查事实吻合,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EMS、顺丰寄件凭证,系复印件且无法确认寄件内容及被告签收情况,故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江西通用手工发票,被告提出与其公司无关,本院审查认为,发票加盖“湘东区148法律服务所”的公章,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是否采信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对于原告提交的合同解除协议复印件(加盖江西国大传媒有限公司印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日,原告国大传媒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将军传媒公司签订《步梯护栏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主要约定,“一、总则:甲方拥有江西省沪昆线十二个高铁站扶梯和步梯玻璃贴膜广告媒体资源(以下简称“约定媒体”)的广告发布经营权。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委托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在合同约定的区域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媒体发布事项。乙方本着对甲方全面负责的态度,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积极开拓约定区域的广告市场,使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双方法律关系……3.1本合同约定的发布媒体为高安站扶梯和步梯玻璃贴膜广告媒体资源候车厅、进站天桥、出站通道扶梯和步梯玻璃贴膜广告媒体资源。3.2……代理期限为3年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止。三、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在本合同签订后三(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做为本合同广告媒体发布第一笔履约保证金。同时每年递增合同总金额的5%媒体代理费。乙方如有拖欠媒体使用费或其他费用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将履约保证金用于扣抵媒体使用费或其他费用及违约金,乙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之日起柒个工作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若乙方无违约、无赔偿、无罚款、无任何拖欠费用的情况,甲方将于1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也可以抵扣媒体费用。预留百分之二十媒体给甲方作为垂直客户投放。如果中商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广告租赁费用、广告费用或造成严重违约,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五、付款方式,第一个合同年度13.5万元,付款时间:2019年5月1日,付款金额67500元,有偿使用权起止时间2019年3月1日—2019年8月31日;付款时间:2019年9月1日,付款金额67500元,有偿使用权起止时间2019年9月1日—2020年2月29日;付款时间:2020年3月1日,付款金额70875元,有偿使用权起止时间2020年3月1日—2020年8月31日;……3、付款方式仅限于现金、电汇。甲方之收款账户62×××42,户名沈杰,开户行萍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八、……3、乙方对合同项下媒体自负盈亏,但须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经营。如在经营过程中有违诚信、公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九、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广告费,逾期超过三日,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款项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广告费,逾期时间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继续向乙方要求赔偿由于合同终止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这些损失不但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甲方因此花费的必要的交通费、律师费、代理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2019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户名为江西国大传媒有限公司12×××48的银行账户存入20000元广告媒体发布履约保证金。2019年5月7日、5月8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况良通过其尾号3028的银行账户先后转账49500元、18000元至上述沈杰尾号为0542的银行账户。

另查明,2019年10月31日,原告出具催款函,载明“合同约定贵司应于2019年9月1日之前向我司支付第一年度第二期广告媒体发布费计人民币67,500元整”;2020年3月9日,原告出具函,载明“限贵司收到本催款函五日内,依据《合同》,向我司先支付第一年度第二期广告媒体发布费计人民币67,500元整,如到期未付,我司将启动法律程序。解除与贵司签订的《步梯护栏广告代理费发布合同》。并追究贵司违约责任,通知上刊商家、下刊广告画面。”原告为本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4000元。原告曾于2020年6月1向本院起诉被告主张权利,后于2020年11月24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再查明,原告向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宜春车务段于2020年7月17日达成《合同解除协议》,该解除协议载明“2020年3月21日,原告提出解除双方于2019年1月14日签订的《宜春车务段步梯、扶梯贴膜广告媒体资源使用权合同》,原告向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宜春车务段缴纳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3月21日期间的资源使用费11.014万元。乙方已向甲方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5.7万元冲抵资源使用费11.014万元,剩余4.686万元不予退还。……原合同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原告国大传媒公司与被告将军传媒公司签订的《步梯护栏广告代理费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双方“八、3、乙方对合同项下媒体自负盈亏,但须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经营。如在经营过程中有违诚信、公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被告不按时支付广告媒体发布费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在2019年10月31日向被告催款后于2020年3月9日出具函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原告对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其次,被告当庭陈述其发布广告在2020年4、5月份被下刊,广告被下刊后其亦未向原告提出异议,属于其对解除合同的默认;最后,原告也在2020年3月21日向案外人提出了解除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广告媒体使用权”合同。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提出解除合同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且被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在案证据及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原告主张终止双方之间《步梯护栏广告代理费发布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广告媒体发布费的计算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9月1日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广告媒体发布费用67,500元,被告并未按时支付,属于违约,依法负有支付该67,500元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广告媒体发布费70,875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前述分析认定双方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结合双方关于广告媒体发布费的约定,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广告媒体发布费11,812.5元(70,875元÷6),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合计79,312.5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0,000元不予退还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乙方如有拖欠媒体使用费或其他费用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将履约保证金用于扣抵媒体使用费或其他费用及违约金,乙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之日起柒个工作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由此可见,该履约保证金20,000元应用于折抵广告媒体发布费。至于合同中关于“预留百分之二十媒体给甲方作为垂直客户投放。如果中商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广告租赁费用、广告费用或造成严重违约,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的内容,约束对象为“中商人、招商人”,并未明确是约束对象为甲方、乙方即本案原、被告,故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经品减履约保证金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广告媒体发布费59,312.5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51,759元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被告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故本院酌情予以处理,依法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元的主张,因双方合同对此已经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适用法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江西国大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西将军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步梯护栏广告代理费发布合同》于2020年3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江西将军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国大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媒体发布费59,312.5元;

三、被告江西将军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国大传媒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元;

四、被告江西将军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国大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

五、驳回原告江西国大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2元,案件保全费1520元,合计6032元,由原告江西国大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952元,由被告江西将军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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