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永康市中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4民初1522号 原告:永康市中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安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家和、周跃明,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康市中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永康市中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应昕洁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陈沁斯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