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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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象州县寿乡桔果业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象州县丰华页岩砖厂与被告象州县寿乡桔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的《丰华页岩砖厂简易篷租赁合同》; 二、被告象州县寿乡桔果业专业合作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空租赁物并交还《丰华页岩砖厂简易篷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场地给原告张**; 三、被告象州县寿乡桔果业专业合作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给原告张**(截止2021年8月31日,租金为203236.5元;2021年8月31日之后的租金,按《丰华页岩砖厂简易篷租赁合同》计算到被告象州县寿乡桔果业专业合作社将租赁物交付给原告张**之日止); 四、被告邱**对本判决主文第三项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4元,减半收取2427元;财产保全费1705元,合计4132元,由被告象州县寿乡桔果业专业合作社、被告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拒不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