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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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安徽省高速石化有限公司肥东服务区加油南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1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其他损失68461.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式:上述款项均汇至肥东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的13×××72账户,其中,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赔付原告***183961.70元,返还***垫付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7元,由原告***负担290元,被告***负担19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