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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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汇昌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信阳汇昌实业有限公司机械租赁费用4097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信阳汇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