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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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左**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20年10月11日利息为31942.5元,2020年10月11日以后继续以300000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直至付清止); 二、原告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冯**、王**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39元,由被告左**、冯**、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