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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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龙口市丛林塑胶带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集团肥城物资有限公司 丛林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吉润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吉润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口市丛林塑胶带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及延期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龙口市丛林塑胶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227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山东吉润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玉娟 人民陪审员 田玉超 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云志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