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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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市商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孝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商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孝感市商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