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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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今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今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638.4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以6638.40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河南今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若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