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21民初94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延华,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宁阳葛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全通,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晴晴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姜文霏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