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等共计41122.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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