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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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各项损害费用15399.91元; 二、驳回原告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贾**承担123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承担1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