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肥等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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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含垫付的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4038.87元(含垫付的1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84元,减半收取8042元,原告***负担102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负担5670元;假肢鉴定费2500元(***已预交),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1000元。

上述未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7-04-1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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