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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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深龙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 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省兴义市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省兴义市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8948.16; 二、由被告贵州省兴义市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43675.7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元,由原告***承担328元,由被告贵州省兴义市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