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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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金强装饰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金强装饰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6,54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