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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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汪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有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余元(账号为:XXXXXXXX)。本院依法于2021年12月2日冻结了上述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287.05元(包括执行费837元)。冻结后,被执行人公司与本院联系,称公司已在判决生效后,向朴**支付了保险理赔金520000元,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同时主张以该款项抵扣本案及判决中确定的部分赔偿款。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该主张,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约谈双方当事人,并制作执行笔录。申请人表示不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抵扣主张。 本院向被执行人释明:因本案执行依据未对被执行人主张的保险理赔问题作出事实认定,判项中亦未实际保险理赔问题,本案对被执行人的主张不予评判。应当继续执行划拨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无异议。 2021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有账户存款人民币63287.05元(包括执行费837元)。并于当日向申请人朴**发放了执行款62450.05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37元。 综上,申请人朴**申请执行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合计62450.05元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本案结案处理。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予以结案。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