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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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台州黄岩五只小猪日用品有限公司 商洛五洲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