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86010.5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6元,鉴定费10600元,合计17976元,由原告王**负担7976元,被告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负担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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