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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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上海幸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支付35140元; 二、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负担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