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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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31768.27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本金31768.2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耿*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律师费损失2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有权对被告耿*抵押的苏M×××××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依法处置,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耿*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