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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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庄支行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7025%计算;以上计算所得扣除被告己给付的4978.64元); 二、被告孙**、祁*、朱**对上述被告李*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被告李*、孙**、祁*、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