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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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辉盛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欧享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辉盛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欧享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对被告苏州辉盛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被告苏州辉盛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