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丰都县忆鑫广告有限公司 重庆宏隆水上游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宏隆水上游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丰都县忆鑫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用106,376元及利息(以106,37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丰都县忆鑫广告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7元,减半收取计1213元,由重庆宏隆水上游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丰都县忆鑫广告有限公司已垫付,重庆宏隆水上游乐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丰都县忆鑫广告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