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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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620000元,扣除已赔偿的10000元,还应赔偿610000元;

二、被告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756703.82元,扣除已赔偿的10000元,还应赔偿746703.82元;

三、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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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76元,减半收取8838元,鉴定费用12560元,合计213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613元,被告李**负担14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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