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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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发布费用3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滇池半山花园项目2020年4月电梯广告风暴发布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原告在电梯框架广告及电梯智能屏上为被告发布内容为“滇池半山”的广告,2020年4月20日起共计投放4周,发布城市为昆明市;被告应当于广告发布期满且验收通过后60个工作日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用。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产生实际广告发布费600,000元,并于2020年9月16日、2021年3月5日分别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也先后分别通过两封《上刊确认函》对原告的广告发布进行确认,并承诺了付款时间: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2020年8月28日前支付300,000元。但被告仅支付300,000元,余款300,000元原告通过《催款函》《律师函》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依据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均与证据显示一致。本院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原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时间为,广告发布期满且经被告验收通过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100%。并约定如因被告原因未按期向原告支付广告费,原告同意给予被告60日宽限期,宽限期满后,每逾期1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万分之三/日的违约金。合同并约定了管辖等条款。 原、被告于2020年5月13日另签订《滇池半山花园项目2020年4月电梯广告风暴发布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工作内容并变更2020年4月15日的合同价格为600,000元。审理中,被告确认原告已经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约定履行全部的广告发布内容,并已经收到了原告交付的发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滇池半山花园项目2020年4月电梯广告风暴发布合同》《滇池半山花园项目2020年4月电梯广告风暴发布合同-补充协议》《上刊确认函》《监测报告》、发票、收款回单、《催款函》及送达凭证、《律师函》及送达凭证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滇池半山花园项目2020年4月电梯广告风暴发布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确认原告已经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义务,履行情况经原告确认,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发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合同款,构成违约,应继续支付剩余300,000元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计算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300,000元; 二、被告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自2021年5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被告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