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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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陆**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借款本金146346.36元及截至2021年7月15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497.66元,并从2021年7月16日起按前述《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直至全部本息清偿时止; 二、若被告张**、陆**未履行前述给付义务,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有权就位于綦江区某镇某号某幢22-4的房产以折价方式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重庆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被告张**、陆**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8元,由被告张**、陆**、重庆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已预交,被告张**、陆**、重庆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