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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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车辆租赁费及门店服务费1,240元、基本保障服务费600元、超油费295元、超油服务费100元,共计2,235元; 二、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滞纳金(以1,84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