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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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隆昌佳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隆昌佳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邱*借款本金206000元,此款被告四川省隆昌佳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定于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6月每月月底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自2022年7月起至2023年6月每月月底前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自2023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直至付清借款为止,借款利息原告邱*自愿放弃; 二、如果被告四川省隆昌佳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邱*有权就全部剩余借款本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以实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2195元,由被告四川省隆昌佳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邱*已经垫付,被告四川省隆昌佳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邱*付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