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江市东兴区城乡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
内江市凯旋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6215.7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191.11元(已品迭受理费);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4015.76(已品迭受理费);

四、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城乡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凯旋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费用;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4126.00元,减半收取2063.00元,由被告***承担863.00元、被告***承担1200.00。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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