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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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祥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竺**与被告上海祥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8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祥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竺**车牌号码为沪BXXXXX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为奥迪牌FV7203BADBG,车型为A4L,颜色为白色); 三、被告上海祥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竺**车辆租金(截至2021年7月14日)、车辆保险费及利息等152,699.95元; 四、被告上海祥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竺**以129,641.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五、被告上海祥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竺**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车辆实际归还日止,按每月8,000元计算的租金和车辆占有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计1,820元,由被告上海祥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