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指尖政务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革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广告投放服务协议》项下拖欠款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250元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告投放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通过原告投放搜狐视频媒体资源;原告根据《广告执行单》为被告投放广告;被告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合同款项500,000元整;如被告逾期付款,则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原告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违约金。协议签署后,原告按照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和要求,向被告提供了广告投放服务,但被告始终未支付合同款项,故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之间确实有合同关系,但原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也没有提供合同履行完毕的证据,根据合同第5.7条约定原告应在每周投放结束后以邮件形式提供相应数据给被告,但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提供的任何投放渠道的结算数据,故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无法确认所欠款项金额。

原、被告等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广告投放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第一条合作期限:双方合作的期限为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第二条合作内容:甲方通过乙方投放以下媒体资源:搜狐视频。第四条费用支付:……甲方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乙方合同款项500,000元。……乙方在甲方付款前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甲方知悉具体广告投放的审核权在投放渠道,甲方广告是否可以最终发布要经过投放渠道审核。……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投放服务的同时,向甲方开放乙方的监播数据,甲方也有权提供第三方监播代码并要求乙方添加(投放渠道不允许的除外)。甲方应明确知晓,第三方监播数据和乙方的监播数据均仅供参考使用,实际结算以投放渠道提供的数据为准,乙方每周或在投放结束时会以邮件形式提供投放渠道的结算数据……。第七条违约责任:如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违约金。甲方应按照广告发布渠道要求的广告客户分类,承诺不通过该广告发布渠道上传或发布本协议禁止的广告信息,亦不在自有网站上使用该自有网站禁止的客户创意进行广告出价。如因违反此规定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取证费和律师费等),应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通知:……所有通知、函件以及对双方履行过程中的执行细节沟通意见均应发往下列通讯地址:甲方联系人姓名为刘晓庆,电子邮箱为XX@zjzhengwu.com,乙方联系人姓名为安某,电子邮箱为qi.XX@hypers.com。该协议落款处加盖原、被告公司合同专用章。附件为“广告执行单”,左上角显示“搜狐视频”标识,项目为狐友国民校草大赛合作权益(决赛阶段-行业合作),资源类型包括直播现场内容合作、赞助权益、硬广权益、联合推广资源等,另还约定了广告位置、广告形式、数量、单位、价格等,其中打包刊例价为500万元,结算金额为50万元,备注为直播、赞助、推广资源,以实际上线点位为准。

2020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制发《公函》,载明:截至今日,原告已遵照本合同完全履行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广告投放服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并且在投放结束时向被告提供投放渠道的结算数据,正负误差在10%以内。但仍未收到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费用,由于被告一直不给予开票信息,影响原告开具发票时间,请明确开票信息,并在收到本函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费用的结算。同年7月6日,被告员工刘晓庆(XX@zjzhengwu.com)向原告员工徐敏(wendy.XX@hypers.com)发送邮件,内容为“受疫情和业务状态影响,公司目前账面资金十分有限,为将贵司款项结清,我们拟采取以下方式:款项拟分为3次付清,分别为15万、15万、20万。本月可付15万,烦请贵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款项我们也将采取一切可能之手段,尽快分批结清。请贵司确认上述付款方式是否可行。”同日,徐敏回复刘晓庆,“刚刚和财务与风控部门确认了一下。由于是18年度的账款,但是也理解您产后刚回司,所以我们今天开票寄到您这里15w,另外两笔烦请7、8两个月内结算完成。”同日,徐敏告知刘晓庆原告寄送发票的快递单号,刘晓庆于7月7日回复“发票已收到。……我这边开始走付款提报流程。”8月3日,原告员工徐敏与刘晓庆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刘晓庆称“刚问了财务,这笔款确实还没付,又去催了领导,说15日之前应该能付了”。11月27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要拖欠的合同款50万元并再次重申被告的违约责任。

另查明,原告为此次诉讼向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万元。

审理中,因原告时任员工安某的工作邮箱无法恢复,原告提供以下证据用以证明其已实际履行了案涉协议约定的义务:1.2018年6月29日时任原告员工安某(qi.XX@hypers.com)发送给原告员工白宝龙(baolong.XX@hypers.com)并抄送其他员工的邮件,邮件名称为“汇源项目销售及采购合同审核180629”,内容为:“附件为汇源项目销售及采购合同,上游客户为指尖政务,下游供应商为华扬联众,实际采购媒体为搜狐视频,合同请见附件,辛苦帮忙审核。”该邮件附件为原告与案外人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公司)的合同及本案系争协议。此后,原告其他员工通过邮件询问“这笔需要我们垫款吗?收支是怎么安排呢”,安某回复“目前看此项目我们需要垫款2-3个月。预计在9月中下旬向华扬支付投放费用,指尖预计年底回款。”2018年9月25日,安某向原告员工王嫱(shirley.XX@hypers.com)发送请款邮件,内容为“汇源项目华扬账期已到,申请付款。付款申请单请见附件。指尖政务预计12月底前回款。”2.2018年6月14日、9月28日,原告分别向华扬联众公司支付118,400元、382,550元(共计500,950元)的银行业务回单。3.案外人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出具的《投放证明》及执行单(排期表),其中,《投放证明》载明“2018年搜狐视频接受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已经于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21日在搜狐视频发布互联网媒体广告。客户:北京XX有限公司,资源:《狐友国民校草大赛》的赞助权益和直播现场权益、搜狐视频硬广资源。搜狐视频已经严格按照之前《广告投放排期表》约定的内容,准确、准时发布网络广告,特此证明。”执行单(排期表)载明TV频道开机启动页、《狐友国民校草大赛》直播权益线下体现、赞助权益线下体现、精选版块图文混排等的数量、天数等。对此,被告仅认可银行业务回单的真实性,但认为两次付款的总金额已经超过了案涉协议约定的50万元,对于其他证据材料,不认可其真实性,亦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回应,因其与华扬联众的合同另约定了返点,故实际支付的金额并未超过50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与原告签订《广告投放服务协议》,原告有提供投放广告的义务,被告有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现被告抗辩原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也没有提供合同履行完毕的证据,但从原告提供的原告内部审核及请款邮件、对外支付情况、案外人提供的《投放证明》及执行单(排期表)以及2020年7月6日之后的原、被告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原告在合同期间履行了投放广告的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投放渠道的结算数据,本院认为,提供结算数据系协议约定的附随义务,且原、被告之间约定50万元合同结算金额系固定金额,与结算数据高低并无关联,故原告提供结算数据与否并不影响其向被告主张合同款项的权利。反观之,在距实际投放结束后近两年,被告未有证据证明其曾对原告的服务提出异议,反而在2020年7月之后的往来邮件中确认分三期向原告支付案涉50万元,故被告上述抗辩,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应支付原告所欠款项。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其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进行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并未对逾期付款导致的律师费损失进行明确约定,故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指尖政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革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款500,000元;

二、被告北京指尖政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革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为标准,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为标准;

三、驳回原告上海革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2.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5,451.25元,由原告负担948.31元,被告负担4,50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21-06-18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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