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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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淼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0222.88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1873.79元、支付巢湖市淼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95612.5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项,均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原告***负担1080元,被告***、巢湖市淼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负担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